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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8-08-28  

						      (证券代码:60025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256)

                          目       录
一、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二、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5

三、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8 年度审

计费用标准的议案............................................6

四、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

款的议案....................................................7

五、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的议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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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以下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6 点 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自 2018 年 9 月 3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会
议室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东升先生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会议议程:
一、董事长宋东升先生宣布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布会议须知
三、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四、选举监票员和计票员
五、审议提案:
1、听取并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8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
2、听取并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3、听取并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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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现场提问。
七、请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上述提案进行现场表决。
八、工作人员统计现场表决结果,并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
    行核对。监票员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十、请现场与会董事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
十一、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三、主持人讲话并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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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会议须知
通知如下,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签到册”上签到,
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持股证明;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
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
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
决权等各项权利,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权益。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提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
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重点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简明
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提案开始进行表决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现场
进行书面表决,大会选举的一名监票员和两名计票员将对现场表决票进
行清点。工作人员将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由监票
员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董事会邀请
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
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八、公司证券部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股
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与公司证券部联系,联系电话:0991-3759961、
376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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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一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8 年度
                     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及 2018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建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度财务及内部控
制审计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并按有关审计收
费规定综合报价,建议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
民币 360 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18 年度公司财务报
告审计费用为 2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20 万元。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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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二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发展情况,公司拟在《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担保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拟修改内容详
见《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5 年 8 月 17 日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8 年 8 月 15 日修订对照表》。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1:《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5 年 8 月 17 日与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 2018 年 8 月 15 日修订对照表》。
    附件2:《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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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5 年 8 月 17 日修订版)                    (2018 年 8 月 15 日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
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及所属各      参股子公司以及参股 50%比例实现共同控制的公
级子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提供担保。            司)。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
                                              单位、自然人及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所属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
                                              各级子公司如需提供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一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
                                              律上报能源股份总部履行审批与决策程序。未经
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
件。
                                              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额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原
度不得超出其出资额度,超出部分必须要求对      则以出资比例为限,应按照出资比例各自承担担
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保义务,如果超过出资比例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
以下情形除外:公司对参股 50%比例实现共同      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对外担保额度原则上以出
控制的公司进行担保,应按照出资比例各自承      资额度为限,超出限额部分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担,担保额度原则上以出资额度为限,超出限
额部分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         第八条 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公司可以为已形
位提供担保:                                  成商业负债的债权人单位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得超过相对应的负债总额。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所属子公司;
(五) 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其他申请担保人。
第九条 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       第九条 被担保方应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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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
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
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行性;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八)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过: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以上;
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10%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二)项时,应经出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                                     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   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二)项时,应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日起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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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三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为了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与依法行使监督职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增加紧急情况下,以通讯
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相关内容。现提交给各位,请予审议。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1:《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2:《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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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 年 10 月 20 日修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 年 8 月 15 日修订版)
订版)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在会
                                            开十日前将监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以《公司章
议召开十日前将监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以
                                            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
                                            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监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
                                            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会临时会议除外。



增加: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讯通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
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证券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      发言要点和主观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观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
向;                                        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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