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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2019-06-1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四次会议案材料,现就公司相关事项认可如
下:

    一、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重新申报申请文件
的事前认可
    经核查,公司拟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依法向中
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撤回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
在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
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申请文件。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重新申报申请文件,是在充分实地调研、充
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环境做
出的审慎举措,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重新申
报申请文件,并将《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重新申
报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前认可
    基于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公司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33 亿元(含 33 亿元)且期限为不超过 6 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南通港吕四港区 LNG 分销转运
站气化外输及其配套工程项目、荒煤气综合利用年产 40 万吨乙二醇
项目并偿还有息负债。我们认为,公司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
项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已提交了有关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等相关资料,会议材料要素完备。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潘晓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