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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
第七届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
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
查和落实,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 50%实现共同
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618,609.45 万元人民币,不存在担
保逾期的情形。
    2、对公司 2020 年度担保事项的意见
    (1)上述担保事项已按规定履行了会议审议程序;
    (2)《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了相关规定,上述担保
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逾期现象。
    3、对公司 2020 年度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
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 50%实现共同控制的公
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618,609.45 万元人民币,不存在担保逾期的
情形。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的筹集资金,
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
案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担保做出预计并按照相关程序
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 2020 年度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调查,经审
阅有关资料后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合理的,
这些交易是必要的、可行的、合法的,也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 2020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2、关联交易的可行性
    公司 2020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以前年度交易的延续,
新增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风险较低并且可控。
    3、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公司 2020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判断,均
以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为依据,本独立董事不承担上述资料虚假性责任。
依据上述资料,本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是必要的、合法的。
    同意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 2020 年度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计划进
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
独立判断,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
提升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
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计
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应收账
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
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新疆广汇实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孙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在对有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
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孙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
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个人
简历和相关资料后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提名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潘晓燕


                                         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