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林发现先生提议,推荐韩士发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韩士发先
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2、《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
经董事韩士发先生提议,推荐梁逍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
务;马晓燕女士、杨卫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马晓燕女士同
时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徐云女士担任公司法务总监职务;任期至
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林发现先生提议,推荐倪娟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倪娟女士已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
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经审阅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
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
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
形;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情形;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二、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依据公司所处行
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能
更好的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相关事宜。
三、关于增加担保范围且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广汇国际天然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广汇国际贸易公司”),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液化天然气公司”)之全资子公司。2020
年 8 月 31 日,广汇液化天然气公司将所持有的广汇国际贸易公司 100%
股权转让给公司,现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我们同意在 2020 年度预计新发生担保总额 54 亿元的基础上,
在原担保范围中增加:“广汇国际贸易公司”,并为其提供担保。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广汇国际贸易公司的融
资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马凤云 孙积安
谭 学 蔡镇疆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