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成立煤炭产业合作基金项目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对象伊吾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汇新能源之
全资子公司,即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二级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在
可控范围内。
2、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伊吾矿业的融资能力,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为伊吾矿业提供担保事项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酒钢集团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因甘肃宏汇本次贷款融资业务向酒钢集团提供相应比
例的反担保,系支持甘肃宏汇经营发展的行为,且由甘肃宏汇为广汇
能源提供本次担保所属等额价值资产抵押作为反担保,不存在损害企
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亦无影响。
2、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甘肃宏汇的融资能力,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为酒钢集团提供反担保事项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 马凤云 孙积安
谭 学 蔡镇疆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