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七
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
致审核,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
相适应,在考量公司发展规划、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充分
尊重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分配政策的一致
性,体现了对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
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
生产经营情况需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以有效执行。我们认为:公司
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
议。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2021年,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22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
公司聘其为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
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一致认可
并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
期一年,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400 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
其中:2022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2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为 160 万元。
独立董事:
谭 学 蔡镇疆
甄卫军 高 丽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