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1-20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
保值业务,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
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的前提下,仅限于对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进行套期保值。通过价格的
风险管理,公司形成实货、纸货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相互对冲,规避国际能源
价格波动、宏观经济系统化风险等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此降
低公司采购成本风险和贸易风险,进一步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
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由于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作为具体负责业务的管理机构,主
要负责交易计划的统筹、拟定及业务相关信息的协调沟通。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
对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 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第七条 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
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
直接或间接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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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金额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公司进行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
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预计的交易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审查具体业务的开展,应当
严格遵照决议生效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进行管理,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财
务部、运营部、审计部、证券部及其他相关经办部门或人员组成。公司所属子公
司开展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应成立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小组,并直接向公司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小组职责为:
(一)审查授权范围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工作报告及套
期保值方案。
(二)运投部作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套
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联系与管理,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
程,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实施计划进行分析。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并定期将
套期保值执行及交割情况向公司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汇报。
(四)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核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等,并
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控制,将核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及所属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相关业务及时进行提交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开展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且
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成员构成由所属子公司根据业务实
操情况设定,需确保日常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合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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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与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
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所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应明确有权交易的人员
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
应立即通知业务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小组结合近期经营规模和市场价
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报公司管理小组且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方
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
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小组在开展交易前,须估算所需使用的交易资金,
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执行人员需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
或代理机构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操作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资金账户交易保
证金、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
况发生。交易执行人员应及时将经纪或代理机构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传递给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进行内部审核、风险评定及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了结头寸时,
应提前与销售部门、交易员及财务部等相关方进行协调,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业务实行每月内部报告制度。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制作交易
业务月报表,定期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根据公司所属子公司运行规模要求和客户订单
数量测算套保订单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方案,并上报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
小组批准后参照上述流程执行。经批准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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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按照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
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头寸的建立、
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建立风险测算系统,防范资金风险、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
险等。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需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
程序。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公
允价值减值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
损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所属子公司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小组,证券部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需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
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或错单时,及时采
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
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交易人员需每日向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报告当天新
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每月向财务部负责人报告汇总持仓状况、
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每年结束后,财务部编制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套期
保值管理小组。
第三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
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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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三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
文件、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档案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中,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
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
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
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所属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现
货经营品种及规模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审。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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