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有色: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09-10-14
证券简称:ST 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09-038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9 年10 月14 日上午9:30
在广州市明月一路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三楼凯旋(二)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 年9 月28 日以书面及传真形式发出。本次会
议应到董事11 名, 实到董事10 名,邓锦先董事因公出差,未能
出席此次会议,特委托叶列理董事长代为出席,叶列理董事长主
持此次会议,公司5 名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议案。该议案详见公司 《关于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公告》(临2009-039)。
本项议案关联董事叶列理、陈飞林、邓锦先、郭省周、陈振
亮、李国林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为5 人。
二、以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以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具体是:
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组织架构,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运行需要拟设立十个管理职能部门,即:
办公室、党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营销与生产运营部、企
业管理部、科技与投资策划部、质量与安全环保部、证券与资本
运营部、纪检监察审计部、综合部。
四、以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
售中钨高新股票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持有的178.5 万股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
中钨。股票代码:000657)股票,占ST 中钨总股本的0.8%,属
ST 中钨发起人法人股。上述股份系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
随置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2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回避行使表决。此
处“特殊情况”是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股东要求参
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
序表决通过,或者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予
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主办部门提
出草案,草案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
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主办部门必须先将草案提交总经理审阅,由总经理提交给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以下关联交易需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方
可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3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公司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二)以下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高于3000 万
元(含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之条件,但达到以
下任一条件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1.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含本数),且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达到 0.5%(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 300 万元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比例达到0.5%(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
万元(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三)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批准之条件的关
联交易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
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时,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
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
确、具体。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可参与审议讨论并
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需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4
3、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6、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
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定价原则
1、市场原则,不高于或不低于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的价格;
2、公平合理原则。
(二)定价方法
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没有市场
价格参照,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的,按
照协议价定价。
1、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2、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和费率。
3、招标中标价格:对于部分设备制作、维修劳务,供大于求的原材料采用
招标中标价格。
4、成本加成价格: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价时,在交易的商
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一般为成本的6%-10%)以确定交易价格和费
率。
5、协议价格: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在没有确切的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
成本加成定价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关联双方协议价格不高于或不
低于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的价格。
6、定额价格:部分劳务价格(如关联人提供综合后勤服务)通过双方共同5
测定劳务费用定额,执行定额价格。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
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每年度清算,或者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支付。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议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评估
值以及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其他与定价有关的事项;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九)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须披露截止披露日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以发生
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的发生额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规定。已经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
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6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
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四)公司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时,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
达和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
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或有实际控制权的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配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章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和资源,不得要求公司代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7
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
复核,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
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应该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被告提起诉
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
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
做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拟被提起诉讼的控股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
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
等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