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有色: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2010-03-2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
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经部门负
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
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公司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八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
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
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