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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有色: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3月)2010-03-29  

						广晟有色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晟有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2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3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4

    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信息,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备

    案。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