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有色: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4-25
证券简称:ST 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0-01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3 月30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0 年4 月23 日(星期五)在海
南省海口新国宾馆国宾一厅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2 人,代表股份148,811,9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6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事项:
1、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2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09 年度工作报告。
2、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09 年度工作报告。
3、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09 年度述职报告。
4、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5、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财务
决算方案。
6、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利润
分配预案。
具体是: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
永审字(2010)第11010 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09 年度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249,274.06 元,加
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86,617,386.43 元,减去提取离退休人
员福利基金原因调整未分配利润208,809.72 元,公司未分配利3
润累计为-458,576,922.09 元。鉴于公司2004-2006 年连续三
年经营亏损,累计亏损数额较大,公司在尚未弥补完前期亏损前
无法进行分红。因此,公司董事会建议200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 年第三次临时次会议已通
过了聘用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拓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永拓会计
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表现
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拟继续聘用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报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由我公司与对方共同商定。
8、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
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9、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0、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4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
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11、以24,05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托管
经营大股东部分资产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按规定,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12、以148,811,9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
立江西广晟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0—00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默、吴清毅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