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8-2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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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的要求,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广晟有色”)的委托,指派陈默、吴清毅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广晟有色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
查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晟有色董事会已于2010 年8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暨召开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8 月24 日上午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南广州鸣
泉居度假村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晟有色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就《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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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晟有色《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广晟有色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持股凭证,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均为2010 年8 月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广晟有色股东。
上述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881.19 万股,占广晟有色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9.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广晟有色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广晟有色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广
晟有色《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以
下议案:
1.关于更换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2.关于更换第五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广晟有色《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晟有色《章程》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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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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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 默
中国 广州 吴清毅
2010 年8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