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3-16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2-008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五)
上午 9:30 在广州市海珠区会展东路 1 号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三
楼莲花厅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48,876,7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69%。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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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如下事项:
1、以 148,818,857 股同意、57,936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选举符群女士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
2、以 148,876,7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1—024)。
3、以 148,876,7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
2012 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4、以 148,876,7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2—005)
5、以148,876,79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具体是:2011年5月20日,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
会计师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
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
分公司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函件,由于会计师
事务所行业整合的原因,原主管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报告审计业务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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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该团队已连续两年
(2009、2010年)执行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情况比较了解。鉴于公司资产规模大、下属企业多、年
报时限紧迫,在原审计团队转所后如更换北京永拓的其他审计团
队接手其审计工作,则可能会严重影响财务报告审计质量和审计
进度。为了确保2011年度公司财务报告能够按时并高质量完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提议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11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
董事会同意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会计师的具
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公
司 2011 年审计机构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改聘中喜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律师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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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派郑海珠、陈涵涵律
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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