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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23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 年 8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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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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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保证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

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

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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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尊重股东的咨询权。为了

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三)业绩发布与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

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路演推介或以电话会议形式向投资者、

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

行路演。

(四)邮寄资料: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在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六)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

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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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

到公司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九)公司网站: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电

子邮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十)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十一)投资者见面活动:适时举行与社会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每

年不少于一次),及时答复社会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十二)业绩说明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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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

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

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

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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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

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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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

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

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及临时报

告的编制、印制等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及时收集和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维护与更新投资者关系专栏,

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

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

媒体沟通及信息披露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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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负责制订及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十)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

总,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

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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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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