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2-10-08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晟进出口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交通银行广
州天河北支行申请 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和向招商银行广州
丰兴支行申请 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该资金将用于广晟进
出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为保证其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使
公司获得更好的收益,公司拟为以上两笔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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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富远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远公司”,我司持有富远公司99.98%股份)因生产经
营需要,拟向农业银行平远县支行申请4600万元银行贷款,期限
三年,该资金将用于富远公司置换其在交通银行的5000万元一年
期贷款(即将于2012年9月份到期)。为保证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从而使公司获得更好的收益,公司拟同意富远公司
的上述银行贷款并拟为其提供46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三
年。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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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广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江西广晟”,我司持有江西广晟 65%股份)因生产经营需要,
2011 年 11 月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申请 6000 万元银行
综合授信,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江西广晟各位股东以出资比例
提供相应担保。以上银行综合授信将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到期,
本公司拟继续按照持股比例 65%为该笔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39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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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
证监发[2012]19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章程》拟修改如下:
一、原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
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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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
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
予以披露。
二、原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利润分配办法上,可实行现金、股票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式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可以
于年度期末或者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具体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
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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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三)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四)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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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六)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
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
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七)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