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3-02-05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下属企业发展,满足下属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结
合 2013 年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本公司拟按 2012 年的担保规模,
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晟进出口公司”)提供不超过 9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额度;
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广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
晟”,我司持有江西广晟 65%股份)提供不超过 3900 万元连带责
任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一年。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授权企业经营
班子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调整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额度。授权期
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上述担保均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
下属子公司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广晟进出口公司、江西广晟目
前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整体风险不大。我们一
致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德柱 独立董事:严纯华
独立董事:陈平 独立董事:林丹丹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