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3-04-25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查询,就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提出了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3、公司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外担保制度,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总额为 10100 万元,占 201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
债表中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19%。以上担保均经过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
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德柱 独立董事 严纯华
独立董事 陈平 独立董事 林丹丹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