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1-15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3-03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广州市广园东瘦狗岭路 313 号广州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 A 塔二楼天
河厅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
份 133,595,902 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3.5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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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产生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与独立
董事共9名,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1.1 选举叶列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 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1.2 选举叶小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1.3 选举张木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1.4 选举郭省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1.5 选举冼乃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1.6 选举高德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1.7 选举马荣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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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1.8选举陈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1.9 选举林丹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产生公司第六届非职工代表监事3
名,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
会,任期三年。
2.1选举陈泽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2.2选举戚思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3,595,902 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2.3 选举周海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3,595,902 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三) 以 133,595,90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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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3-033”)
(四)以 133,595,90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
会构成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须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具体是: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将构成人数由 11 名
调整为 9 名。调整后,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同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构成的条款。
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七条中: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现拟修订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默、韩宇烈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君厚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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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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