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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2-31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3-04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

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并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在上述媒体上发布了延期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

上午 9:30 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613 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广晟有色会
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3,577,323 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3.56%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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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核定公司 2014 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 2014 年融资
额度的议案。
    2、关于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销售稀土产品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以 21,25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销售稀土产品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3-042”)
    3、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选举孙传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新任董事。
    4、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4.1 发行规模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发行规模的议案。
    4.2 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向股东配售的安排的议案。
    4.3 期限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2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期限的议案。
    4.4 募集资金用途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4.5 公司债券上市场所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公司债券上市场所的议案。
    4.6 担保安排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事宜,以 21,25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
担保安排的议案。
    4.7 决议的有效期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4.8 本次发行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提请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事项的议案。
    4.9 偿债保障措施
  以 133,577,32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韩宇烈、曾琼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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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君厚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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