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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4-02-13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下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一)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广晟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特
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
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为不低于 36.23 元/
股,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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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四)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广晟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不超过九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股
份,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以
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五)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德庆兴邦稀土
新材料有限公司 88%的股权、收购清远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44.5%的股权、收购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61.464%的股权、收
购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被红岭矿业实际使用的固
定资产,及偿还银行借款,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
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拟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
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六) 公司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是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广晟公司持有股份公司 112,32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5.04%。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广晟公司仍处于控股地
位。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七)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述的下列情形。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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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董事会提议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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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收购的
标的资产现已完成审计、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以及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修订,发行
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内容如
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
资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
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
有资金认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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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
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    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36.23 元/股。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

       5.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1,380.0717 万股。其中,
广晟公司认购 30%。在该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
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6.    限售期

       广晟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余不超过 9 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7.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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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收购德庆兴邦 88%的股权            131,167,520.0          131,167,520.0

  2          收购清远嘉禾 44.5%的股权            61,596,944.5           61,596,944.5

  3         收购瑶岭矿业 61.464%的股权           65,083,861.0           65,083,861.0
                 收购有色集团拥有的
  4                                              67,632,257.0           67,632,257.0
           被红岭矿业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
  5                偿还银行借款                 150,000,000.0          150,000,000.0

                  合计                          475,480,582.5          475,480,582.5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
上述投资项目需投入的募集资金数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
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
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10. 上市地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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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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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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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德庆兴邦 88%的股权、收购清远嘉禾 44.5%的

股权、收购瑶岭矿业 61.464%的股权、收购有色集团拥有的被红岭矿

业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偿还银行借款。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

项目进行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了《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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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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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与广晟冶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与广东省广晟

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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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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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与陈星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陈星伟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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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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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关于公司与有色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清远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广东广晟有色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清远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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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八



   关于公司与蔡捷等清远嘉禾 4 位自然人股东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清远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蔡捷等清远嘉禾

4 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清远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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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公司与广昕矿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广州广昕矿业有

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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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公司与郑揭东等瑶岭矿业 17 位自然人股东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郑揭东等瑶岭矿
业 17 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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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公司与有色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广东广晟有色金

属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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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认购比例为发行规模

的 30%,即不超过 414.0215 万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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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与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与广东广晟有

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清远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构成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之间

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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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包括以

下内容: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和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的选择及确定各个发行对象的发行股份数量等;

     2、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中介机构协议、股份认

购协议等;

     3、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具体安排;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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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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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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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的相关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

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

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

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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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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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配。在公司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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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

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

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九)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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