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4-04-04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4-02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4月2日在广州市广州
大道北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广晟有色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26日以书面及传真形式发出。本次会
议应到董事9名, 实到董事9名,叶列理董事长主持此次会议,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
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叶列理、叶小惠、
张木毅、孙传春予以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公告“2014-022”)
二、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托
管关联企业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叶列理、叶小惠、张木毅、孙传春
予以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公告“2014-023”)
三、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
公司停产整顿及委托关联方托管经营的议案,关联董事叶列理、叶小
惠、张木毅、孙传春予以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公告“2014-023”)
四、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1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是: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
原文:“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未设监事会
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
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
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
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主持,该监
2
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原文:“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
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现修改为:“对于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会议由监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3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主持,该监事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
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文:“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原文:“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
代行其职权。该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五、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具体是: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
公司总经理张木毅先生现提名李明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
从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4
六、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4-024”)
特此公告。
附:李明先生简历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李明先生简历
李明,男,1957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历
任河南新乡化纤纺织厂副厂长、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基建处副处
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海南振业新合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
翔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海南华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海南海宁
经济发展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海南浩业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