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4-05-0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一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
次临时会议、2014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并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
二次临时会议召开以来,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
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
效授权,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定
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进行调整,
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内容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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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十名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
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 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31.9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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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做相应
调整。
5.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565.4351 万股。其中,
广晟公司认购 30%,即不超过 469.6305 万股。在该范围内,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6. 限售期
广晟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不超过 9 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7.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德庆兴邦 88%的股权、收购清远嘉禾
44.5%的股权、收购瑶岭矿业 61.464%的股权、收购有色集团拥
有的被红岭矿业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偿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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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少于上述投资项目需投入的募集资金数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
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10.上市地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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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进
行了相应修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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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广东
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价 格 调 整 为 不 低 于 31.94 元 / 股 , 认 购 数 量 调 整 为 不 超 过
469.6305 万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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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构成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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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有效期,即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授权内容如下: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和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及确定各个发行对象的发行股份数量
等;
2、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中介机构协
议、股份认购协议等;
3、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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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具体安
排;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
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或
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
调整;
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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