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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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高德柱
先生递交的书面辞呈,因个人原因,高德柱先生提出辞去公司独
立董事职务。辞职后高德柱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董
事会向高德柱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的感谢!
高德柱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不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
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的法定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德柱先
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楠女士(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楠女士提
名程序合法有效,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
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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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
况。
请予审议。
附:张楠女士简历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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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女士简历
张楠,女,1949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
济师。曾在中石化北京燕山石化总公司系统、北京市电子仪表工
业系统工作;1992 年起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工作,先后在研究室、经济法规司、企业监督局、经济干部培训
中心等部门,从事政策法规研究、企业改革重组、军队移交和中
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处理、以及企业监督管理和企业高层管理干
部培训等工作;2003 年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
从事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2009 年退休。
张女士目前担任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0
年始任,现为第二任)、日照钢铁集团公司法律与管理顾问、中
国水电集团风险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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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根据控股股东—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在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时作出的给本公司予以资金支持的承诺,公司拟继续于
2014 年度向广晟公司拆借资金 4.04 亿元,借入资金用于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历史借款 3.17 亿元。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为了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
根据重组参与各方的约定,公司原大股东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代公司垫付归还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借款 2.48 亿元,公司形成对前大股东有色集
团 2.48 亿元债务。2011 年 8 月 5 日,有色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
司 12,476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广晟公司。为了理顺债权债务关
系,广晟公司、广晟有色、有色集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上市公司在股权划转后将广晟有色对有色集团的债务一并
由广晟公司承接(即有色集团享有的对上市公司债权转移给广晟
公司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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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广东富远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富远公司”,
我司持股 99.8%)注入上市公司之前,因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需要,向原大股东有色集团合计借款 6902 万元;2008 年底,有
色集团完成了重组借壳上市,富远公司在此之前形成的对有色集
团的负债同步带入了上市公司,形成了对有色集团的负债。在后
续由广晟公司与有色集团的股权划转中此债一并转移到广晟公
司。上述历时原因形成的借款合计 3.17 亿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广晟公司签订了《调剂资金协议书》,约定
上市公司按银行融资实际利率向大股东借款支付利息。
二、各关联股东对公司下属企业的同比例借款 8700 万元
董事会曾于 2013 年 10 月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广东省南方稀土储备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简称“储备公司”我公司持股 51%、广晟公司持股
29%、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20%)因经营工作需要,
拟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融资授信额度为 3 亿元人民币,担
保方式为储备公司各位股东以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上述担保
事宜已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储备
公司 2013 年 6 月才成立,在实际贷款和担保过程中,企业资金
使用需求与银行贷款审批放贷存在时间差异,为支持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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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储备公司各位股东协商,暂以各位股东同比例借款方式
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广晟公司借款额为 8700 万元,期限半年。
根据储备公司与广晟公司签订的《调剂资金协议书》,约定上市
公司按同期银行融资实际利率向大股东支付利息。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向大股东广晟公司拆借资
金余额(本息合计)为 4.04 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的相关规定,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决策效率,在公司 2013
年与关联方实际发生关联资金拆借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发展实际
需要,预计 2014 年度公司向广晟公司拆借资金 4.04 亿元,借入
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按规定,关联股东事须回避表决。
本关联交易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
子与广晟公司具体落实资金拆借的相关事宜。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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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公司注册地址拟由原“海口市滨海
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16 层 C 单元”变更为“海口市龙华区滨海
大道 69 号海口宝华海景大酒店 8 层”,并根据注册地址的变更,
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
原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
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16 层 C 单元
邮政编码:570105
现修订为:
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
公司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69 号海口宝华海景大酒
店 8 楼 809 房
邮政编码:570105
请予审议。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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