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签订补偿协议的公告2014-05-17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4-043
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及签订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十五次)精神, 新
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拟采取有偿收回形式收回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新丰县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高
新”或“ 乙方”,我公司持股 95%,)位于新丰县回龙镇回龙村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需经乙方控股股东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一、协议概况
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十五次)精神,甲方采
取有偿收回形式收回乙方位于新丰县回龙镇回龙村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收回地块的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1712.8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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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的签署各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人:新丰县国土资源局(甲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人:新丰县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三、协议标的物情况
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十五次)精神,甲方采
取有偿收回形式收回乙方位于新丰县回龙镇回龙村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乙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现状
用途为工业,《新丰县建设用地许可证》证号为0023934 ,该证书项
下宗地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合同项下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面积为 95361 平方米(以下简称收回地块)。收回地块内的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按签订协议时的现状保持,归甲方所有。
以201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新丰高新收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及其地上在建工程,账面价值883.22万元,评估值1,712.86万元。其
中在建工程16项,账面价值147.25万元。土地使用权1项,账面价值
735.97万元。资产增值率93.93%
四、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十五次)精神,上述收
回地块的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 1712.86 万元整。上述收回补偿费为甲
方对乙方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地块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所有权及其他项权的全部补偿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
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费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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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应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和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各方自行
依法承担和缴纳。双方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生
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补偿款 1712.86 万元。
五、涉及土地收回的其他安排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应收到甲方全部补偿费
1712.86万元(大写:壹仟柒佰壹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5日内将收回地
块的《新丰县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
以及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权属证明及资料交付甲
方。具体资料如下(未在下列表述中明确说明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
件)∶
1、收回地块的《新丰县建设用地许可证》;
2、董事会同意土地收回的决议文件;
3、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存在抵押状况的应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土地资产变现的证明
文件;
6、办理土地权属注销(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乙方应会同甲方办理收回地块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直
至收回地块范围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土地储各中心名
下。
六、对公司影响
鉴于新丰高新在建工程因多方面原因进展缓慢,企业效益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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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
效率,公司同意新丰县国土资源局有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此
举对公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七、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
股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及其补偿的议案》,同意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新丰县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高新”
或“ 乙方”,我公司持股 95%,)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有效盘
活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新丰县国土资源局(以
下简称“甲方”)友好协商,达成有偿收回乙方位于新丰县回龙镇回
龙村的国有土地事宜。
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十五次),甲方采取有
偿收回形式收回乙方位于新丰县回龙镇回龙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
方现拥有的该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现状用途为工业,《新丰县建设
用地许可证》证号为 0023934 ,该证书项下宗地的全部国有土地使
用权为本合同项下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 95361 平
方米(以下简称收回地块)。收回地块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按
签订协议时的现状保持,归甲方所有。
双方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的《新丰县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在
建工程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京都中新评报字(2014)第 OO19 号)
为定价依据,确认该土地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资产账面价值为
883.22 万元,评估值为 1,712.86 万元,资产增值率 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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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十五次)精神,上述收
回地块的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 1712.86 万元整。上述收回补偿费为甲
方对乙方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地块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所有权及其他项权的全部补偿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
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费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
规章应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和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各方自行
依法承担和缴纳。双方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生
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补偿款 1712.86 万元。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查阅了新丰县国土资源局拟有偿收回公司控股子公司—新
丰县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新丰高新”)位于新丰县回
龙镇回龙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详细背景资料、财务资料等,听
取了公司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经充分讨论,我们认为
新丰高新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资
金的使用效率,与新丰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协议书》,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表决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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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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