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2014-12-27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4-10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
限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10%
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股东冀代雨,转让价款根据资产评估
价值拟定为 707.9 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根据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
“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广晟有色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
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或“甲方”)拟将其持有
的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新源”)10%
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股东冀代雨(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稀
土产业整合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冀代雨、内蒙古包钢稀土(集
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稀土”)的股权合作,经
各方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包头新源股权转
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包头新源 10%股权转让给乙
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4)第 1061 号《评估报告》及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6545 号《审计报告》,截至评估基
准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包头新源账面净资产 1531.83 万元,评估值
7079 万元,本次 10%股权转让价款为 707.9 万元,双方对此评估结果
予以确认。
另,冀代雨拟将其所持有包头新源 5%股权转让给包钢稀土。完
成上述股权转让后,包头新源股权结构变更为:冀代雨持有 56%股份,
进出口公司持有 39%股份,包钢稀土持有 5%股份。
2、包头新源于 2002 年 9 月成立,注册资本 1020 万元。其中,
冀代雨以实物资产及现金共出资 5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进出
口公司以现金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经营范围: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来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
3、201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十一次临
时会议以 9 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包头新源部分股
权的议案》。
4、本次交易不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
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474 号东环商厦 6 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严小必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零壹万伍仟元
主要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转口贸易(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有色金属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进出口公司资产总额 39,980 万元,负
债总额 26,249 万元,净资产 13,731 万元,资产负债率 65.66%。
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受让方基本情况
自然人冀代雨,男,包头新源控股股东,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持有的包头新源
10%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
移的其他情况。
2、包头新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9 月 4 日
注册号:150208000005716
住所:包头稀土高新区幸福南路(铁路北 50 米)
法定代表人:冀代雨
注册资本:壹仟零贰拾万圆整,其中,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
口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冀代雨持有 51%股权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
务;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包头新源 2013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包头新源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1,189 万
元,总负债 7,496 万元,净资产为 3,693 万元;2013 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 10,670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277 万元。
4、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评估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对包头新源进行评估,并出具《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
有限公司拟转让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评
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14)第 1061 号),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7 月 31 日,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得出以下评估结论:评估前账面资产总计
7,661.69 万元,评估值 13,208.86 万元,评估增值 5,547.17 万元,增
值率 72.40%;账面负债总计 6,129.86 万元,评估值 6,129.86 万元;
账面净资产 1,531.83 万元,评估值 7,079.00 万元,评估增值 5,547.17
万元,增值率 362.13%。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股权转让: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将其持有包头新源的 10%
股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此外,根据国家有关产业重组政策,乙方将
其所持包头新源 5%股权转让给包钢稀土集团。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包头新源股权结构为:冀代雨持有 56%股份,进出口公司持有 39%
股份,包钢稀土持有 5%股份。
2、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双方委托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股权转让价款为 707.9 万元。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
支付完股权转让款 707.9 万元。如果乙方未依据协议按期足额支付该
笔转让款,乙方须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乙方付清该
笔款项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等
手续。
五、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转让价款的收回将导致公司现金
增加,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经测算,本次进出口公司以 707.9 万元作为对价转让其所持
有的包头新源 10%股权,预计将导致公司 2014 年度产生直接投资收
益 2,870,272.72 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将所持有
的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新源”)10%
的股权,转让给包头新源另一自然人股东冀代雨,公司对此次交易事
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根据《公
司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2、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包头新源进行了资产评估,本次转让价格以其出
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4)第 1061 号《评估报告》及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6545 号《审计报告》为定价依据,经
双方协商后确定的,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3、公司转让包头新源的部分股权,是在综合考虑包头新源的实
际经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转让股权事宜是公开、公平、
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
审议时,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报备文件:
1、广晟有色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包头新源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3、包头新源《股权转让协议》
4、《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拟转让包头市新源稀土高
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14)
第 1061 号)
5、《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14]00654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