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1-05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6-082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4 号)核准,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679,645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34.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5,059,967.85 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21,459,517.8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3,600,45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全部到位,
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
[2016]第 04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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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中信银行广州花城支行 8110901012800330937 1,333,600,45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110901012800330937。截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333,600,45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于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相关
费用,除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情况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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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翼、徐岚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发生大额支取(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事前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由乙方在事后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
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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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
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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