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6-11-11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6-087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6.605
亿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4 号)核准,同意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2,803,028 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发行
39,679,645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34.15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355,059,9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21,459,517.85 元(含税)
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33,600,450.00 元。截至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6]第 0407 号)审
验确认。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公司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根据《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56,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大埔新诚基矿山扩界项目 17,549.47 17,549.47
2 红岭矿业探矿项目 2,737.35 2,737.35
3 公司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15,364.71 15,313.18
4 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0 100,000.00
合计 135,651.53 135,600.00
同时,为抓住市场有利时机,使项目尽快完成,在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
等方式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投入项目的情况下,对上述单个
或多个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
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
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后予以置换;或对相关到期贷款予以续借,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归还续
借贷款。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因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期
限已满,公司根据签订的银行贷款协议约定,以自筹资金先行偿还。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偿还部分银行贷款的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1 偿还银行贷款 660,500,000.00
合计 660,500,000.00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中喜专审字[2016]第 1165 号《广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说
明的鉴证报告》。根据上表,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偿还银
行贷款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 6.605 亿元。
四、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偿
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中喜专审字[2016]第 1165 号《广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说
明的鉴证报告》。报告认为,广晟有色编制的截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
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广晟有色截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
(二)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广晟有色本
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6.605 亿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3
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
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广晟有色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并
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了中喜专审字[2016]第1165号《广晟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的鉴证报告》。
3.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
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
资金人民币 6.605 亿元。
4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置换已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6.605 亿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专审字[2016]
第 1165 号《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