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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6-12-1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826,249.97元。

    (一)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
并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了中喜专审字[2016]第1341号《广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说

明的鉴证报告》。
    (三)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人民币19,826,249.97元。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理财
的事项
    (一)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投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
险可控的产品,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证券相关的产品。
    (三)进出口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符合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该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办公会议已进行了详尽的
讨论与评估。此次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进出口公司利用闲置资
金开展银行理财业务。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马荣璋                             朱卫平



        沈洪涛                              徐驰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