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7-08-3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投资事项
(一)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收购股权及增资取得广东华鳌合金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鳌合金”)51%的股权,对此次投资事
项公司进行了充分论证和研究,并邀请独立董事前往华鳌合金实地考
察,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根据《公司章程》,该
投资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新材料领域,延伸和丰富
产业链应用端,发展循环经济,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表决
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
二、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项
本次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是鉴于双
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
作机构范围,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
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
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马荣璋 朱卫平
沈洪涛 徐驰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