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9-08-2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本办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
在促进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进一步健全薪酬与业绩紧密挂钩的管理体系,吸引、激励并任用
优秀人才,不断提高公司竞争力,谋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审核机构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董事长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政策调整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并批准。
第四条 薪酬水平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构成如下:
年度薪酬= 基本薪酬 + 绩效薪酬+ 单项奖
基本薪酬:按广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
均工资的 4 倍确定,一般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当年度经营业绩挂钩,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后发放。当年盈利,则绩效薪酬基数不
低于广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4
倍;当年亏损,则绩效薪酬基数不高于广州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
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公司董事长绩效薪酬基数
具体计发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归母净利润 基数比例 分段绩效金额最高值 累计最高值
0-5000(不含) 归母净利润的 0.4% 20 20
5000-10000(含) 归母净利润的 0.35% 17.5 37.5
10000-20000(含) 归母净利润的 0.3% 30 67.5
20000-30000(含) 归母净利润的 0.25% 25 92.5
30000-50000(含) 归母净利润的 0.2% 40 132.5
50000-100000(含) 归母净利润的 0.15% 75 207.5
100000-150000(含) 归母净利润的 0.1% 50 257.5
第五条 单项奖励
公司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资本运营、资源开拓等方面取
得重大成果,投资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及获得政府等特别嘉奖,年
度归母净利润超过预算目标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发放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
员单项奖。
第六条 薪酬系数
以公司董事长年薪为基数,总裁年薪按董事长年薪的 0.95
倍计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总裁年薪的 0.88 倍计发。
第七条 绩效考核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召集考评会议,
协调对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工作,并向董事会提
出考评的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确定考核等级。
1.考核系数
综合考核结果分 A、B、C、D 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考核分数 系数区间
A 等级 90 分及以上 (1.1-1.2)
B 等级 80 分及以上 (1-1.09)
C 等级 70 分及以上 (0.8-0.99)
D 等级 70 分及以下 (0-0.79)
2、考评流程
(1)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和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提出考评的建议和意见。
(3)由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评建议
和意见进行审议。
3、否决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党风廉政建设等政治责任事件;(2)环境污染事件;
(3)安全生产事故;(4)“三重一大”违规行为;(5)违反上级
规定的有关行为;(6)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或情形。
以上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除由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考核时按照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在年度考核
中扣减考核得分,直至降低考核等级。
第八条 中长期激励
为激励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更好地干事创业,推动公
司稳健发展,公司董事会可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之外另行
制定中长期激励方案,获得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九条 福利及津贴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福利、津贴等,按照国家和地方
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