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19-08-2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独
立意见
(一)与广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议案提交董事会已
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是鉴于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基础,同
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满足公司
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
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2019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年初预
计的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13亿元的基础上追加7亿元,主要用于购买
持有期间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经过审慎审核,我们认
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保本型理财
产品总体风险较低且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运营效率和资金使用
效率,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和未来主营业务发展,未发现有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增加
委托理财额度,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个人薪
酬与公司效益相结合等原则审慎制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长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制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 朱卫平
沈洪涛 徐驰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