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20-12-2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董事刘子龙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
职资格的规定,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刘子龙先生为第八
届董事会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刘子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增加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增加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公
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同意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三、关于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个人薪
酬与公司效益相结合等原则审慎制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长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上市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
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
变更理由正当;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
杨文浩 曾亚敏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