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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0-12-2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创新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
励公司负责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引导公司实现高质量发
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坚持以
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紧紧围绕实现公司
高质量发展、完成预期经营效益指标、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
有资本这一目标,健全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和分配方案,强化
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薪酬分配负责人选任方
式相匹配、与公司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构
建效益决定薪酬、个人绩效与团队业绩捆绑、增量业绩决定
增量激励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
要求,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结果
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年度激励
与任期激励相结合。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
的调节作用,推进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的规
范化和市场化。
    (五)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公司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公司董事长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随着公司经济效益增长时,应同时确保职工
收入合理增长。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强公司发
展活力。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
薪、绩效年薪、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收入五部
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根据广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4 倍确定。
    第六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
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
率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考评系数×绩效调节系数
×考核净利润完成率
    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考核得分和管理难度等级确定
系数等级,最高不超过 2。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综合考评得分由党建考核得分和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两部分
组成。其中,党建考核得分由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基层
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和选人用人评议
得分等 4 部分构成,4 部分所占权重相同,若某一专项考核
未进行,则其权重平均分摊到其他项。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党建考核得分和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权重为 30%和
70%。管理难度等级根据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职工
人数、资源禀赋、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每年核定一次,分为
难度 1(A 类)、难度 2(B 类)、难度 3(C 类)三档,其
中,B 类、C 类企业综合考评系数可分别上浮 5%、10%。
    绩效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年度考核净利润,综合考虑
公司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
过 3。
    考核净利润完成率=考核净利润完成值/目标值,如考核
净利润完成率≥1,取 1;考核净利润完成率<1,取实际数。
    表 1: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与系数初核对应表
考评等级              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系数初核值

  优秀          90 分(含)以上                   1.5(含)-2

  良好         80 分(含)-90 分                  1(含)-1.5

  一般         60 分(含)-80 分                  0.5(含)-1

  较差                60 分以下                       0

    表 2:绩效调节系数与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对应表
   年度考核净利润 P              绩效调节系数              备注

 P <0         减亏               0.3(含)-0.6      具体绩效调节
                    增亏   0(含)-0.3     系数,主要根据公司
                                           年度考核净利润,综
     0≤P<2000 万元       0.6(含)-0.7
                                           合考虑企业功能性
 2000 万元≤P<4000 万元   0.7(含)-0.8
                                           质、所在行业及企业
  4000 万元≤P<1 亿元     0.8(含)-1
                                           规模等因素,在对应
    1 亿元≤P<2 亿元      1(含)-1.2     区间内由薪酬与考
    2 亿元≤P<5 亿元      1.2(含)-1.8   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5 亿元≤P<8 亿元      1.8(含)-2.4

        P≥8 亿元          2.4(含)-3

    第七条    公司超额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原则上可
提取不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有经营性现金
流保障的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 25%作为增量奖励。
    第八条    增量奖励的具体计提比例、计提条件及发放方
式在上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时向董事会提出增量激励
方案,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增量激励指标,年末按责任
书约定兑现奖惩。
    第九条     公司 90%以上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源于外部市
场的,可以全额兑现增量奖励;外部市场业务低于 90%的,
根据公司情况另外明确增量奖励扣减比例。
    第十条     增量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 1 倍。增量奖励的范围为
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及骨干员工等,其中,公司董事长
及高级管理人员分配比例不超过增量奖励总额的 50%,由公
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分配。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方可计提增量奖励。已
按本办法计提增量奖励的,公司不得再额外计提增量激励作
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值较上年考核净
利润实际完成值下降的,增量奖励不得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
非经常性收益后、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税后净利润增加额
的 5%。当年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同比上年未实现增长的,公
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及增量奖励之和不得超
过上年绩效年薪和增量奖励之和。
    第十二条   特殊贡献奖是指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资本
运作、资产盘活、扭亏增盈、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
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向董事会申报特殊贡献奖励,
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发放范围为公司管理层,具体由
管理层自行分配。公司获得的创新驱动奖励及其他单位颁发
的专项奖励,不受特殊贡献奖励总额限制,不得以相同或类
似理由向管理层成员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
结果,在不超过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
平的 10%以内确定,原则上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方可领取任期激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和任
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根据董
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进行等级核定,考核
得分 90(含)以上为优秀等级,80 分(含)~90 分为良好
等级,60 分(含)~80 分为一般等级,60 分以下为较差等
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
规定的标准。
       公司为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
高不得超过 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广州市城
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为税前收
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得为个人负担
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核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薪酬分配系数如下:董事长(党委书记)
分配系数为 1,总裁为 0.95,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长年
薪的 0.6-0.9。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
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每年进行清算,按序时进度完
成目标任务的,可在不超过预测绩效年薪 60%的范围内按月
预发。
    第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 2 年内支
付,原则上从任期结束后的第一年起按 6:4 的比例逐年兑现。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
良好等级的,全额领取任期激励;一般等级的,领取 60%任
期激励;较差等级以及非因政策性及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连续 3 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
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公司负
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公司董事
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之外领取本公
司任何其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召集考评会议,协调对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考
核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考评的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确定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
调离本公司的,自下达任免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新的岗
位标准计发薪酬。除按当年在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岗
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本公司领取薪
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所属全资、
控股、参股企业或其他本公司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
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
因特殊情况需在所属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
额上交本公司,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董事长及高
级管理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
入、特殊贡献奖、增量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外,不得继
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
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据其所受处分情况扣减当年
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的 10%至 100%,并取消领取增量
奖励和特殊贡献奖的资格,具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会同纪律检查室,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扣减和追
索责任认定年度薪酬待遇的意见。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
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其薪
酬待遇;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
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同时依据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
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
得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虚报经营、财务数据等行为的,
取消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并取
消其领取当年增量奖励和特殊贡献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
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二十八条   深入贯彻“企业发展更有高度、关爱群众
更有温度、职工待遇更有厚度”要求,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共享
企业改革发展成果,确保职工人均薪酬的增长与公司利润增
长成正比,员工人均薪酬未增长的,领导人员绩效薪酬不得
增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