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2021-08-1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第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和预案的独
立意见
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内容合理、切实
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修订后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
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
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修订后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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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切实可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四、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履历资
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该职务的任
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张赟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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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
杨文浩 曾亚敏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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