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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关于变更广晟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独立董事意见2021-09-11  

                        关于变更广晟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有关承
诺事项的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晟集团”或“广晟公司”)就解决公司与广晟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事项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简称“原承诺”)。鉴于继续履行原承诺存
在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2021 年 4 月 29 日,为进一步推进解决
同业竞争有关事项,广晟集团出具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新承诺”),提出对部分承诺事项进行
变更。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发表如下意见:
    1、广晟集团提出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能进一步推进解决同
业竞争有关事项,规范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行为,逐步分
阶段根本解决广晟有色与广晟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原承诺及新承
诺的核心目标。
    2、广晟集团本次出具的新承诺拟对原承诺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主要系原承
诺事项已经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广晟集团同时对其他
原承诺中未予承诺的同业竞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解决时
间、不能履约的制约措施等。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本次同业竞争承诺变更事项时,
充分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资产状况、及未来稀土产业发展状况,充分分析广晟集
团的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及对策,从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角度出发,审慎决策,认定广晟集团提出的上述承诺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广东稀土集团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拟对原承诺部分条款进行变
更。上述承诺条款变更事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