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关于变更广晟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监事会意见2021-09-11
关于变更广晟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监事会意见
根据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有关承
诺事项的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晟集团”或“广晟公司”)就解决公司与广晟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事项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简称“原承诺”)。鉴于继续履行原承诺存
在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2021 年 4 月 29 日,为进一步推进解决
同业竞争有关事项,广晟集团出具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新承诺”),提出对部分承诺事项进行
变更。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发表如下意见:
广晟集团本次出具的新承诺拟对原承诺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主要系原承诺事
项已经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广晟集团对承诺解决事项
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解决时间、不能履约的制约措施,规范公司间接控股股
东广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行为,有利于逐步分阶段根本解决广晟有色与广晟集
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原承诺及新承诺的核心目标。
公司监事会充分分析广晟集团的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及对策,认定广晟集团
提出的上述承诺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