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023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023 号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发行人”或“广晟有色”)的委托,担任其本次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在审核、查证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律师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 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 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2 所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律师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律师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 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特定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具有相同意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见证,现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3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 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交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董事对其中的关联议案均回避表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 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对其中的关联议案均回避表决。 2021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 4 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 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其中的关联议案均回避表决。 (二)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广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1 号),核准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0,540,687 股新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具备了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信证券”或“主承销商”) 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负责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的过程如下: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后,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以 电子邮件和邮寄的方式向符合相关条件的 186 家投资者(已剔除前 20 大股东中 重复出现的 3 家投资者)发送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下称“《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的 附件包含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 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 购,前述 186 家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5 家,证券公司 18 家,保险 公司 10 家,个人投资者 17 家,QFII 2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97 家,以及截至 2021 5 年 12 月 20 日收市后广晟有色前 20 大股东(不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董监高、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 除上述投资者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后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期间新 增 39 家意向认购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 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发了《认购邀请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件的内容、 发送方式及发送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即 2022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共有 29 家投资者参与报价,均为有效报 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有效申购金额 认购对象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38.01 10,850.00 1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01 11,350.00 2 君悦定增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0.00 3,500.00 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瑞世云起私募 3 43.88 3,500.00 股权投资基金 43.95 7,000.00 4 UBS AG 40.18 9,700.00 37.82 11,200.00 38.50 3,500.00 5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6.30 6,000.00 35.84 10,000.00 42.66 5,200.00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29 8,200.00 37.92 10,000.00 39.53 3,500.00 7 董卫国 36.03 4,000.00 42.59 9,700.00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69 12,900.00 9 肖颂恩 39.50 3,500.00 40.31 4,000.00 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0 37.51 5,000.00 伙) 36.51 6,000.00 6 上海禅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禅定成长 1 号私募证券 11 36.00 3,500.00 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 12 42.21 3,500.00 产品 40.65 5,500.00 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8.10 6,900.00 40.08 3,500.00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七号证券 14 39.51 4,000.00 投资私募基金 37.38 5,000.00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25 6,750.00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81 3,500.00 37.30 3,50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9 17 36.60 3,500.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5.90 3,500.00 37.30 3,500.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 10 号私募证券 18 36.60 3,500.00 投资基金 35.90 3,500.00 39.58 4,415.0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9 号私募 19 38.57 4,915.00 证券投资基金 37.56 5,915.00 20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75 7,000.00 42.59 4,100.00 41.21 8,400.00 2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19 16,260.00 【注 1】 42.30 3,800.00 2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69 19,864.00 40.18 29,794.00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89 10,000.00 24 张赛花 38.06 3,500.00 40.08 7,710.00 2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99 7,710.00 40.33 10,000.00 26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13 15,000.00 42.58 8,800.00 27 张建飞 41.28 10,800.00 40.28 13,800.00 40.31 7,000.00 28 周志聪 40.30 7,000.00 39.20 7,000.00 广州南粤澳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粤广晟 29 40.50 4,500.00 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 注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报价格 40.19 元/股对应的申购金额为 18,260.00 万元, 其中诺德基金浦江 2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申报的 2,000.00 万元因出资方与主承销商存在 关联关系被剔除,剔除该产品的申购金额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金额仍符合《认购 邀请书》确定的申购区间要求,故该档报价为有效报价,该档报价有效申购金额为 16,260.00 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广晟集团。广晟 集团同意并承诺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0%;同时,广晟集团不参 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的价 格参与认购。广晟集团已向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认购金额确认函, 确认拟认购金额为 28,000.00 万元。 (三)发行价格、对象和数量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 年 2 月 16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35.83 元/ 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并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5 家,发行价格为 40.31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34,633,61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96,081,181.89 元,未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最终发 行对象、发行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946,167 279,999,991.77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27,809 198,639,980.79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00,198 128,999,981.38 4 张建飞 2,679,235 107,999,962.85 5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80,774 99,999,999.94 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80,774 99,999,999.94 7 UBS AG 1,736,541 69,999,967.71 8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8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36,541 69,999,967.71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64,425 54,999,971.75 1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90,002 51,999,980.62 广州南粤澳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11 1,116,348 44,999,987.88 司-南粤广晟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83,850 83,999,993.50 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瑞 13 868,270 34,999,963.70 世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 14 868,270 34,999,963.70 合型养老金产品 15 周志聪 854,415 34,441,468.65 合计 34,633,619 1,396,081,181.89 经核查,广晟集团获配数量为 6,946,167 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6%, 符合其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0%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 15 家认购对 象发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 (下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及需支付的认购款、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 象分别签订《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 合同》(下称“《认购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合同》合法、 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2022 年 2 月 24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晟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 总额审验报告》(中喜验资 9 2022Y0001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 12 时止,参与本次发行 的投资者已在安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缴存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1,396,081,181.89 元。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中喜验资 2022Y00020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止,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4,633,619 股,发行价格为 40.31 元/股,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民 币 1,396,081,181.89 元 , 扣 除 本 次 发 行费 用 人 民 币 9,837,724.92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86,243,456.97 元, 其 中 :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633,619.00 元 , 新 增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1,351,609,837.97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发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认购邀请书》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31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 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认购对象均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机构 10 或自然人,均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 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 名。 (二)关联关系核查 广晟集团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其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亦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他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 作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除广晟集团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认购。 (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 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张建飞、周志聪、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AG、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广晟集团 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体, 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56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哈德逊 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盈阳 4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盈阳 1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 禧定增盈阳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5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6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安吉 13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部定增 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96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添盈增利 8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万智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金 利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通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顺 圣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兴途定增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信银睿泽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征程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玉泉 97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97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衡定增 19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机遇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10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卧牛泉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8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安吉 1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华企航藏露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8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楠枫 2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融政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66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1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熙和发展 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开创世纪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 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12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佳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盈泰 定增量化对冲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航盈风 1 号定增量化对冲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 增量化对冲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润熙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硕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定增量化对冲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定增量化对冲 2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 化对冲 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7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赣鑫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1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2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航 盈风 2 号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利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2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共计 67 个资管计划产品及财通稳进回报 6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资管计划产品已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产品备案,公募基金产品已获中国 证监会准予注册。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秋实混合策略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华夏基金阳光增盈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个资管计划产品及华夏磐 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资 管计划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产品备案,公募基 金产品已获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德邦基金君合创新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德邦基金君合创新三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个资管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资管计划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产品备案。 广州南粤澳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南粤广晟定增私募股 13 权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广州南粤澳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南粤 广晟定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10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诺德基金浦江 35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85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诺德基金粤开赢证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35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共计 7 个资管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资管计划产品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产品备案。 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世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瑞世云起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已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完成产品登记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对象之资格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 四、本次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及发行人与最终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进 行了核查。 14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认购合 同》等相关文件的内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 具备认购对象的相应主体资格; 4、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认购合 同》等相关文件的内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5、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新股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与修改 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名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乔佳平 杨 彬 李 耀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