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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股份: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17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
                     INNER MONGOLIA CHENG DA LAW                     FIRM



                        内 蒙 古 承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承达股字〖2021〗03 号

致: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内蒙古承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张承根、李树

峰受聘出席公司二 0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理解而

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发表结果等事项进行核

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公司法》、《证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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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必备的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

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内容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刊登《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进行公告。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内蒙古包头稀

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由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当日 9:15-15:00)进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符合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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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此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4,231,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55.4301%,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共计 46,341,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7.2597%,

通过上海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3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共计 47,88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28.17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人员所提交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

及《规则》之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有效议案事项,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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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投票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其后,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合并统计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通知载明的议案共计七项进行表决: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制订<外部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特别议案 1 项经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七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法律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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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承根



                                             承办律师:



                                             张承根



                                             李树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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