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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股份: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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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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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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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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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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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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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取视频或语音等形式。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
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一)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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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四)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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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和交流,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将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
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
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
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
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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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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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
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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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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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形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
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 1:承诺书
    附件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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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承诺书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你公司保密相关工作要求,未经许可,
不接触你公司涉密资料、不进入涉密场所。
    (二)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三)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六)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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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 诺 人:


         单位名称: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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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接待方式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它
            时间
            地点


    接待单位及人员



     公司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
       活动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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