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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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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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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
洲中路 367 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35,485,99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023%。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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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 王国强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0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3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王国强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2 李诺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4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李诺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3 谢泓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1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5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谢泓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4 蒋晓密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1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6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蒋晓密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5 邓永航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1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6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邓永航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6 聂建春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1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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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聂建春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胡炜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0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胡炜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邹荣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0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3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邹荣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廖义刚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1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0,375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532%,廖义刚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 徐立红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50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徐立红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2 袁细斌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03,4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4%,
袁细斌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3 陆箴侃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51,4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陆箴侃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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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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