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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7-1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全
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1/2 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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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
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
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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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
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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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1 次。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
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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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因故
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决定,审计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
报告进行审议,并就以下事项形成相关书面材料,呈报公司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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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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