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3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 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8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
告(公告编号:2020-048)。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0 年 6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5
名,代表股份 1,353,403,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133%。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含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347,641,3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030%。
2
法律意见书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名,代表股份 5,761,97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3.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4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8 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分公司签署热电资产组经营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0.01 选举王文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02 选举尹成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03 选举王钟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苗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 选举章良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 选举萧端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2.01 选举杜美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12.02 选举赵美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联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议案
9 回避表决,公司已就议案 6-1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杨开广
经办律师:
刘亚楠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