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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利洁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2-08-16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
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上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应
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做到及时上报、披露。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自律措施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或追究民事赔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因国家法律法规等修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按国家
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