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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利洁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8-16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
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
行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及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
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及个人的证券账号交易公司的证券、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
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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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警;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重大仲裁、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用
强制措施;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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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因其他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
人员、 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 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八)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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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
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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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公司部门之间、公司及各子公司
(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公司所设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相关部
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及各子公司(或
分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各环节的所有知情人
信息,所涉及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入公司档案备查,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的材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必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报送年报和半年报,或者发生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相
关内幕知情人名单报送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应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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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相关情况。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 公司可采取法律措施在内的方式要求赔偿;构成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向
有关司法机关 报告。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责任人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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