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16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
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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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
签订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募集
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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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挪用
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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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
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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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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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投资项目负责募集资
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内
控制度相关规定审批后,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非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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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
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
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
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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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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