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2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河南羚
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仔细阅读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事项
1、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的基础上,公司及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
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本金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上述额度内资金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
使用。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
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合理、可行,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李慧 梅夏英 王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