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8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我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独立董事 ,对 公司
提供的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并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专业能力以及 良好的职业操守 ,其 在公司 2020年 度审计过程中,严 格遵循独
立、客观 、公正 的执业准则 ,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真实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
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 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为 公司
2021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 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
(此 页无正文 ,为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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