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4-28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
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
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
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
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和资金需求状况,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
长期发展,并据此制定今后三年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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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
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3、分配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的前提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在未来三年,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
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
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
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
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制定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股
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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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
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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