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羚锐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述职情况报告2021-04-28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熊维政先生、吴希振先生、王桂华女士、
赵怀亮先生、王鹏先生,其中王鹏先生任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2020 年 6
月,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熊伟先生、潘
滋润先生、王鹏先生、李慧女士、梅夏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其中王鹏先生任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2020 年
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具体如下:
(一)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2019 年审计工作总结》、《2020 年审计工作计划》,并形成决议。
(二)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9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0 年第一季度
报告正文》,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2020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形成决议,同
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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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委员会委员就审计工作多次与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并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于
需要审计委员会关注的重要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就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达成了共识。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时,督促其
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情况进行了核查和充分了解,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
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实事求是的发表审计意见,真实、
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
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规范流程和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
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财政部《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形,不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等导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2020 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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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敦促公司落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
求,积极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
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要求,内部控制有效。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使管理层、
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
沟通,提高了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
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熊 伟 潘滋润 李慧 梅夏英 王鹏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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