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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羚锐制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北 京金 台 (武 汉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金 台津 师 事 务 所
             JIN TAI LAW FIR△ 1




              二 O二 一年五月

 地址 :湖 北省武汉市武昌和平大道三角路恒大首府 55楼

     电话 :027-87123860        传真 :027-8781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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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金台 (武 汉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
               “   ”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 《公
      ”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河
                                       “       ”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就 公司 2020
                         “           ”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查 验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 2021年 4月 26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 上述决议内容于 2021年 4月 28日 刊登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m吼 sse.com.cn)上 的公司公告 ,同 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出 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的保证和承诺 ,即 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有 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 ,无 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

否符合 《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第   2页 共 7页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 ,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 ,公 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 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年 4月 26日 ,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表决通过了 《关于提请

召开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董事会 已于 2021年 4月 28日 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 日期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现

场会议于 2021年 5月 18日 在河南省新县将军路 666号 羚锐制药一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1年 5月 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年 5月 18日 9:15-15:00。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已于 2021年 5月 18日 14点 00分 准时召开 ,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熊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 、主持人与上述会议通知

相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以

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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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经 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其 资格合法有效。

      (二 )经 本所律师查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20人 ,代 表股

份   153 364 759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83%。

     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有效证 明文件 ,其 资格真实 、合法、有效 。

      (三 )除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的重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 ,符 合 《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的议案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议对提交 本次会议审议且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

决,本 次会议推举的股 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

      (二 )表 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具 体表决情

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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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同意占比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名称                 同意 (股 )           反对 (股 )
                                                                                          (股 )         (96)

                                                                     I




 1     2020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53,325,459|                     0   39,300       99.9743
                                                                     I




 2     2020年 度监事会 工 作报告                     153,325,45q                      0   39,300       99.97每 3


 3     2020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53.,325,459                     0   39,300       99.9743
                                                                     l




 4     2020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153,325,45.计                    0   39,300       99.9743
                                                                     I




 5     2020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153,3m,75q                       0           0            100


        〈2020年 年度报告》及 《2020年 年度报
 6                                                   153,325,459                      0   39,300       99.97每 3
       告摘要 》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153,325,459                      0    39,300      99.9743


       未来三年 (2021年 一2023年 )股 东分红回
 8                                                   153,364,759                      0           0            100
       报规划

 9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153,364,759                      0           0            100


 10    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7,782,012           5,501,247       81,500      96.3598


 11    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47,782,012           5,501,247       81,500      96.3598


 12    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7,782,012           5,501,247       81,500      96.3598


       关于修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13                                                  147,782,012           5,501,247       81,500       96.3598
       的议案

       关于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14                                                  147,782,012           5,501,247       81,500       96.3598
       度》的议案

       公司   2021年 度董事 、监事薪酬   (津 贴 )
 15                                                  153,364,759                      0           0            100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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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 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亦

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

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

程》之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

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出席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 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

一式叁份 ,交 公司贰份 ,本 所留存壹份 。


     (以 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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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 无正文 ,为 签 章页 )



                                                           丿
                      律师事务所 (公 章)        《h京                    师事务所




                                                                      ˉ l加
                                      律师事务所 负         人    :
                                                                               itt
                                                                         「




                                                     经 办律 师   :
                                                                      氵;Ⅲ




                                                     经办律 师    :
                                                                         有星



                                                        二O二 一年五月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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